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滇部队按照《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县级人大代表。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本实施细则,参加地方选举县级人大代表。
第七条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开支,省、州(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八条 县乡两级人大同步换届时,分别设立选举委员会。县级选举委员会指导乡级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第九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党、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和有关方面的人员9至1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
乡级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政党、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有关方面的人员7至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十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一)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二)宣传贯彻执行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三)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确定选举日期;
(五)指导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六)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和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并作出决定;
(七)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八)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
(九)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汇总选举工作情况,作出总结报告;
(十一)负责选举工作文书档案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务。
县级选举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按照乡级行政辖区、城市街道办事处辖区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派出机构,负责所属选区的选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