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名规范专项事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地名管理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提供标准的地名信息。要把规范地名与保持地名的稳定性统一起来,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同时,努力提高地名的文化品味和知识含量,体现先进文化要求和池州历史文化内涵。
(二)地名标志专项事务。设置比较完善的城乡系列地名标志,为人们出行提供方便,是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深入推进城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并从2006年开始全面启动乡镇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力争在四年内完成任务。地名标牌的制作要执行国家标准,同时要做到设标与管理并重,建立起切实有效的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地名标志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地名规划专项事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规划,对城市未来发展需要确定的新地名进行前瞻性规划论证,编制地名命名更名规划,从源头上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编制城市地名规划要体现地名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同步、规范通名与优化专名相协调、具有地方特色等原则。城市地名规划的重点是市主城区及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有条件的地方可延伸到其他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地名规划的主要内容是行政区划名称以外的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居民区、街(路、巷)、桥梁、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等。
(四)数字地名专项事务。要建立市、县(区)二级地名数据库,并依托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地名数据库建设的关键是县级数据库。市民政部门要加大对县级数据库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各县(区)要认真做好地名信息的普查更新工作,力争在两年内建立完善的县(区)地名数据库,为省、市地名数据库建设打好基础。同时,要逐步创造条件,开展地名网站、地名热线(问路电话)、地名光盘(电子地图)、地名触摸屏等多种形式的地名信息化服务,充分发挥地名服务的社会功能。
三、准确把握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实施原则
(一)以人为本,立足服务,拓宽领域。地名公共服务的项目和形式,要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以方便群众使用为第一原则,体现以人为本、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经济实用,真正做到为民、利民、便民。要把地名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