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汇总编制市级财政决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决算经批准后,市财政局要向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批复决算。
第五章 预算的监督
第十八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收支的管理,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市级部门预算的监督,定期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提请市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以保证市级预算资金安全、高效、有序运转。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全面推行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问效问责制度,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监察机关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强与市财政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市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有违反《
预算法》、《
政府采购法》等财政法律、法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应会同审计、监察机关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
池州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池政〔200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