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扩大下岗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范围工作的通知》(池政办〔2005〕48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其它灵活就业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按规定在剩余期限内给予养老保险补贴。
七、建立健全与统筹城乡就业相适应的管理服务体系
(二十一)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对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农村劳动者,凭户口所在地或登记求职及就业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安徽省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卡》和《安徽省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卡》(以下简称《就业服务卡》),享受有关免费就业服务补贴政策。
(二十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培训申请、鉴定申报等“一站式”就业服务。落实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发展各种专业职业中介机构。对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服务数量、项目、质量和实际效果,经考核评估后由各级财政给予资金补贴。实行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等就业社会化服务许可制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联网,完善网上求职、信息发布和职业介绍功能,促进失业保险经办与就业服务业务的有机衔接和全程信息化。
(二十四)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在全市开展创建“优秀充分就业社区”和“优秀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乡镇”活动,进一步健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在统筹城乡就业中的作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通过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以及其他免费就业服务,帮助辖区内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的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可享受资金补贴。劳动保障专管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其业务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费用以及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各地要将劳动保障专管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逐步提高他们的工资收入水平,并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二十五)加强劳务输出组织与管理。各地要积极建立和发展劳务派遣实体,引导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与劳务派遣;鼓励、引导有资金、有技能的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和创业,在服务与政策上给予重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