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鼓励和推动组织起来就业。对各类组织起来就业实体的各项扶持政策,暂按《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大力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意见的通知》(池政办〔2004〕48号)规定执行。
六、认真落实各项再就业援助措施
(十八)就业援助的对象(以下简称“就业困难对象”)主要包括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人员:
1、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最晚至2007年12月31日);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无人从事有收入的劳动(灵活就业人员年收入月平均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的城镇下岗失业“零就业家庭”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4、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企业军转干部、单亲(丧偶)家庭和夫妻双下岗失业家庭人员、现役军人家属、公安民警家属中就业特殊困难人员。
(十九)凡安置上述就业困难对象的岗位,均作为公益性岗位,提供下列政策扶持:
1、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予以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以及街道、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另行制定;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政府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从事工勤服务等公益性岗位,以及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
(二十)对灵活就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养老、医疗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