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新农村“百村十镇”示范点建设的实施意见
(池办发〔2006〕11号 2006年4月24日)
为贯彻《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农村建设“千村百镇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皖办发〔2006〕8号)精神,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开始,在全市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百村十镇”示范点建设,以点带面,先易后难,逐步推开。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示范点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全市推选10个镇、100个村(自然村),开展新农村“百村十镇”示范点建设活动。即在贵池、东至各选择3个乡镇、30个村(自然村),青阳、石台各选择2个乡镇、20个村(自然村),开发区选择1个村(自然村),九华山九华乡所属村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点建设。以村镇规划为龙头,从“四清四通四改”(清垃圾、清淤泥、清路障、清庭院,通水、通路、通电话、通有线电视,改厨、改厕、改圈、改园)入手,发展新产业、建设新村镇、培育新农民、塑造新风尚、建立新机制、探索新保障,创造鲜活典型,通过示范引导,带动和推进全市新农村建设扎实稳步健康发展。示范点建设两年见成效,今年力争完成一半、至少不低于40%。
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百村十镇”示范点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的原则。必须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尊重农民意愿。各级政府要加强引导和扶持,切实承担农村的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责任。二是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安排的原则。避免一哄而上,造成资源浪费和低水平无序建设。示范点的选择要注意好、中、差结合,山、丘、圩兼顾,具有代表性和可推广性,为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奠定基础。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要因镇制宜、因村制宜,注重镇村特色,力求以人为本,与自然和谐,格调新颖,形式多样;在方式方法上,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不搞齐步走、一刀切。四是坚持量力而行、务求实效的原则。从改善农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入手,集中力量搞好道路、水利、能源、教育、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容整治。着重在现有基础上开展各项建设,量力而行,杜绝形式主义,确保农民真正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