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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4.0.6 生活区应配备卫生监督员,对生活区及个人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4.0.7 施工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5 食品卫生


  5.0.1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5.0.2 食堂必须具备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身体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卫生许可证必须挂在制作间明显处,身体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5.0.3 炊事人员配备两套工作服、帽,上岗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并保持个人卫生。
  5.0.4 炊具、餐具必须及时清洗,定期消毒。
  5.0.5 开水炉或盛水容器必须保持清洁,定期清洗消毒,设专人管理。
  5.0.6 生熟食品必须分开加工和保管,存放成品半成品必须有遮盖。
  5.0.7 加强食品、原料的进货管理,做好进货登记。严禁购买无照、无证商贩食品和原料。
  5.0.8 严禁食用变质食物。
  5.0.9 剩余饭菜应倒入密闭泔水桶中,并及时清运。
  5.0.10 库房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库房不得兼做它用。

6 安全、保卫消防


  6.0.1 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治安、保卫消防工作的法规和规定,制定保卫消防预案。
  6.0.2 生活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出入大门口应有专职门卫,禁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出,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
  6.0.3 生活区应配备专、兼职保安人员,负责保卫消防工作的实施。
  6.0.4 生活区宿舍内不得留宿外来人口,特殊情况必须留宿的,必须经单位有关领导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保卫人员备查。
  6.0.5 生活区内必须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齐全有效。成立义务消防队,明确消防责任人。
  6.0.6 生活区内的用电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消防标准。
  6.0.7 用火点和燃气罐不能放置在同一房间内。
  6.0.8 生活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化学危险物品。

7 环境保护管理

  7.0.1 生活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法规、标准。
  7.0.2 生活区内地面必须平整夯实,并且应有绿化或美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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