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且工期在60天以下的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5 生活区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管理。建设单位应为施工企业提供建立生活区的必要条件。
2 一般要求
2.0.1 生活区与施工区应严格划分,采用专用金属定型材料或砌块进行围挡,且高度不得低于1.8米。
2.0.2 生活区必须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满足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防汛、防洪等要求。
2.0.3 生活区用房必须安全、牢固、美观,并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搭设。
2.0.4 生活区各种建筑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防范要求。
2.0.5 施工企业应定期对生活区住宿人员进行安全、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交通等法律法规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
2.0.6 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卫生防疫、消防、生活设施的使用、维修和生活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3 生活设施
3.1 生活区设置
3.1.1 生活区必须设置办公室、传达室(门卫室)、宿舍、食堂、厕所、盥洗设施、淋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箱等临时设施。
3.2 宿舍
3.2.1 宿舍内必须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高度不低于2.5米,通道宽度不小于0.9米,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5人。
3.2.2 宿舍内必须设置单人铺,床铺高于地面0.3米,面积不小于1.9米×0.9米,床铺间距不得小于0.3米,床铺的搭设不得超过2层。床头应设有姓名卡。
3.2.3 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生活用品摆放整齐。
3.2.4 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保持室内通风。
3.2.5 宿舍夏季应有防暑降温措施,冬季有取暖和防煤气中毒的措施。
3.3 食堂
3.3.1 装修食堂所用建筑材料必须符合环保、消防要求。
3.3.2 食堂必须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库房和燃气罐存放间。
3.3.3 食堂应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消毒设施。
3.3.4 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地面硬化,保持墙面、地面干净。
3.3.5 食堂必须设置隔油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