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设置农民工接受培训、学习的场所,配备桌椅和黑板。
(二)应配备电视机、光盘播放机、书报、杂志和必要的文体活动用品。
第十三条 医疗室
(一)应配备药箱及一般常用药品以及绷带、止血带、颈托、担架等急救器材。
(二)应培训有一定急救知识的人员,并定期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开水房
(一)设置开水炉、电热水器或饮用水保温筒。
第十五条 电话间、理发室、洗衣间
(一)生活区内应为施工人员设置电话间提供长途电话服务。
(二)生活区内应设置理发室提供理发服务。
(三)生活区内应设置洗衣间能够自助洗衣,并能提供衣物缝补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
1 总则
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以下简称生活区)管理,改善施工人员的生活条件,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1.0.3 生活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人员集中居住、生活的场所,包括施工现场以内和施工现场以外独立设立的生活区。
1.0.4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工期在60天以上的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适用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