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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生活区临建房屋要首选非燃建材。
  (一)材料库及明火作业的厨房等临建房屋的建设必须使用非燃建材。
  (二)办公室、宿舍等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其围护结构应使用非燃材料搭建;确有困难时,其围护结构(含保温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建施工现场临建房屋。
  (三)生活区临建房屋围护结构(含保温材料)采用难燃材料时,施工单位应在搭建前现场抽样,送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四)围护结构(含保温材料)采用难燃材料的生活区临建房屋内的电气线路应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难燃型硬质塑料管保护,且不应敷设在难燃材料结构内。
  第七条 生活区必须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生活区用房必须安全、牢固、美观,各种建筑设施必须满足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防汛、防洪等要求。
  第八条 施工企业应定期对生活区住宿人员进行安全、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交通等法律法规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

第三章 生活设施

  第九条 宿舍
  (一)宿舍内应预留专用的电池充电插座,照明采用安全电压。未经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电气主管人员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明火取暖。
  (二)宿舍应设置垃圾桶,宿舍外宜设置鞋柜或鞋架,生活区应提供为作业人员晾晒衣物的场地。
  第十条 食堂
  (一)食堂应设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
  (二)食堂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0.2米的防鼠挡板。
  (三)装修食堂所用建筑材料必须符合环保、消防要求。制作间灶台高度不宜小于1.5米,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
  (四)食堂必须设置密闭式泔水桶。制作间必须设置隔油池,下水管线应与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第十一条 厕所
  (一)厕所蹲位之间应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应低于0.9米。
  (二)厕所应设专人负责清扫、消毒,化粪池应及时清淘。
  第十二条 农民工夜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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