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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的通知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黑通管联[2007]44号)


省内各基础电信业务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精神,切实减轻城乡电话用户负担,根据《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2]1320号)和《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信部联清[2005]40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电信市场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其他省(区)资费执行标准,决定调整固定电信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采取分阶段实施方式,即从2007年7月1日零时由现行0.50元/分钟调整为0.40元/分钟;2008年1月1日零时起由0.40元/分钟调整为0.30元/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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