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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大庆市非居民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大庆市非居民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黑价格字〔2007〕118号)


大庆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请示》(庆政价发[2007]15号)收悉。几年来由于原水费、电价上涨,工资提高,供水设备与管网更新维修费用逐年增加,特别是国家提出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和节能减排工作任务部署后,各用水单位均加大了节水工作力度,供水量呈逐年下降趋势,致使供水企业主营业务经营困难。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听证会意见、成本监审报告和大庆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经研究,同意大庆市居民用水价格不做调整,仍执行每立方米1.50元,对非居民供水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一、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3.00元。

  二、工业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4.70元。

  三、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4.20元。

  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文件中:适当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差价的有关规定,对你市特种用水中的洗浴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12.00元,其中对主要面向普通居民的大众洗浴用水,其价格应适当降低,具体范围及价格标准,由大庆市物价局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洗车业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35.00元;利用城市供水为原料生产纯净水、饮用水的供水价格,仍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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