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价格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从事拆迁估价业务的,必须以法人机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经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加盖法人机构公章。
十九、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估价。另行委托的,评估费由委托人支付。
二十、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变更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变更的,应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估价的,受委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二十一、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因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二十二、估价专家委员会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事宜。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对象的实施程序、依据、技术路线、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以及估价人员的资格等,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问题的,拆迁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二十三、鉴定组成员与参与该项目评估的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自行回避。
估价机构有义务配合估价专家委员会开展鉴定工作。
二十四、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技术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二十五、拆迁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拆迁项目估价的监督。对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规章的,应依法做出处罚。对以虚假信息招揽业务,扰乱拆迁估价市场秩序的,以欺诈或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经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报告累计三次存在问题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拆迁估价报告或非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拆迁估价报告上签字的,应记入其信用档案;对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