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和室内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接受委托的拆迁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十二、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采用其他估价方法,但必须在估价报告中说明。
十三、合用厨房或合用厕所的住宅楼房及住宅平房附属设施补偿费,按照拆迁同区域(位)普通单元式楼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乘以房屋附属设施补偿系数再乘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十四、被拆迁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根据土地使用权证或市国土部门土地登记档案的面积确定。
在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其全部合法建筑面积(包括所有产权人的房屋)的容积率为0.65。低于0.65的,其多出部分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拆迁同区域(位)住宅房屋(平房)房地产市场价格的50%予以补偿。
十五、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关于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和附属设施补偿系数,经批准后予以公布。
十六、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并协助估价机构开展现场勘察等工作。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勘察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拆迁估价人员进行实地勘察时,必须佩带上岗证,做好实地勘察记录,如有必要应拍摄相应的影像资料。勘察记录由实地勘察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拆迁当事人不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当事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勘察记录上做出说明。
十七、拆迁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予以公示,并到现场做出说明,听取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公示期满后,拆迁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十八、拆迁估价报告必须经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