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价专家委员会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社团法人登记手续。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建立专业人才库。
五、从事拆迁估价的机构,应具备与该拆迁项目规模相应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拟参与拆迁估价的拆迁估价机构,应在该项目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0日内,将初步整体估价报告、估价工作方案和估价人员情况报市拆迁管理机构。市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在7日内向拆迁当事人公示符合条件的拆迁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六、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拆迁实施单位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组织被拆迁人选定拆迁估价机构。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不应低于全部被拆迁人的50%,选出的估价机构所获选票的比例不应低于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选票的50%。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参加选择的视为弃权。
逾期未选定估价机构或选出的估价机构有违规行为的,由拆迁人确定拆迁估价机构。
七、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拆迁估价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评估费,出具整体估价报告按差额定率累进计算收费,出具分户估价报告按分户估价结果收费。
八、拆迁估价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受托业务。拆迁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九、拆迁估价机构受理拆迁估价业务后,应当在拆迁地现场向拆迁当事人公示本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和拆迁估价项目负责人、拆迁估价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上岗证复印件,并向拆迁当事人说明拆迁补偿估价的依据、选用的估价方法、估价结果产生过程等。拆迁估价项目负责人必须是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十、拆迁估价机构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或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市拆迁管理机构的证明,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允许查阅。
十一、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有异议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市规划、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出书面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