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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的通知(2007)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政发〔2007〕39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及《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市市内各区(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意见。

  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估价,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行为。

  拆迁估价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估价的价格标准,为公开的市场价值,不受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房屋拆迁估价的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装修装饰的补偿费。

  三、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四、市拆迁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拆迁估价机构成立自律性行业组织,并筹建石家庄市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其成员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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