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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7月19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杨  军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用地市场化、审批程序化、补贴货币化、购房自主化、监管规范化”的原则运作。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审核、先购后补、阳光操作”,补贴资金从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工作。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补贴发放及登记等具体工作。
  市发改、财政、国土、统计、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夫妻双方平均年龄30周岁以上。
  (三)上年度家庭收入在统计部门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以下。
  (四)市区内的无房户(未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商品房,无商业用房、宅基地、平房等)、危房户以及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五)申请人为企业职工、教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人员、烈军属。企业职工是指各类企业在劳动保障部门立户,办理了用工备案手续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但将私有房屋转让他人的,实属本人房屋而房产证在他人名下或未办房产证的,本人居住父母名下房屋并且父母有两处以上房屋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按下列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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