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宣传,正面引导。各级城管执法机关要加强对新闻舆论的正面引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将适时召开行政指导工作研讨会,听取各单位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成效,及时总结区(县)城管大队的在推行行政指导工作中的创新方法和成熟经验,不断完善行政指导制度。
附件2:
行政指导制度说明
一、执法事项提示制。是指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对群众举报投诉情况和日常执法数据的分析,在某一违法行为或群众举报投诉高发时段到来之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管理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规章,提示、引导、督促其按照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履行义务,加强自律,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发生的制度。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对当事人设定了与城管职责有关的义务时,或城管执法机关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新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时,应当在首次执法前对执法事项进行提示,或以执法事项告知书形式向管理相对人宣传法规政策。
实行执法事项提示制,可以采取集中或者个别提示的方法。
二、轻微问题告诫制。是指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时,城管执法机关告诫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应明确知晓的行为规范和要求,而不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制度。主要包括两种方式:
(一)口头告诫。是针对能够即时改正的事项,执法人员应作相应记录(记录应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事实、改正情况,并由管理相对人和执法人员签字)。
(二)书面告诫。是针对违法行为不能即时改正的事项,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告诫书,督促其尽快改正。管理相对人在改正违法行为后,应在告诫书上签字,承诺今后不再实施同一违法行为。
轻微问题告诫制不适用于违法建设、未经批准设置设施、擅自架设管线设施、违反规划设置户外广告、擅自组织、利用小广告进行宣传、无准运证件运输等违法性质较重的行为。在全市性重点专项任务整治期间,对影响城市环境的突出问题,按照市局要求决定是否暂停执行本制度。
管理相对人反复出现同一违法行为时,城管执法机关对其处理不适用本制度,且可将其先前行为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相关记录或告诫书应当作为证据材料入卷)。
三、突出问题约见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在同一年度内两次以上出现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并已被城管执法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时,或属于同一上级单位主管的行业部门普遍存在某类违法行为时,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时,城管执法机关书面约见管理相对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进行座谈,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避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