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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办法[失效]

  1.申请人为市区常住户口;
  2.经民政部门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职工家庭或经工会部门确认的特困职工家庭;
  3.无房户或私有房屋使用面积低于人均6平方米。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应当向所在单位(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职工向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材料,并填写《日照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审批表》。
  1.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2.结婚证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和近期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凭证;
  5.属特困职工家庭的需提交市总工会关于特困职工家庭的证明材料;
  6.无房户需提交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等材料;
  7.住房困难户需提交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二)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住房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在《日照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本条(一)项所列证明材料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严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并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
  (四)公示15日内无异议的,确定为本年度廉租住房补贴对象,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发放补贴并登记。
  第八条 年度廉租住房每户补贴标准按下列办法测算:
  年度廉租住房每户补贴标准=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12个月。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是指每户按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其中60%作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
  市场平均租金是指租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国家规定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
  市规划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每年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对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廉租住房补贴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承租所在单位住房申请租金核减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填写《日照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核减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由产权单位核减超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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