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3、用人单位招用、调入职工备案花名册一份(见附件1);
4、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份(见附件2);
5、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一份;
6、签订《劳动合同书》文本一份(劳动合同已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留存的,不在重复提供)。
(二)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文本一份;
4、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见附件3)一份;
5、双方签订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一份。
(三)其他情况的备案程序。用人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后的复印件一份;
3、法人代表变更后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宣布注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一份。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向用人单位出具《劳动用工备案意见书》(见附件4),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内容。
四、劳动用工备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高度重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统一领导,指定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劳动工资、就业、失业、统计和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搞好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各项涉及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相互衔接,实现资源共享,避免相同内容重复备案。各地要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到2008年底,实现省、州(地、市)两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省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