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青劳社厅发〔2007〕51号)


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公司、中央驻青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精神,现就我省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制定劳动保障有关政策的重要依据。做好这项工作,对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必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范围
  从2007年7月1日起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应由用人单位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设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民主党派、中央驻青单位、部队驻青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其他单位劳动用工备案一律实行属地管理。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各州、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县(区)的具体管辖范围及权限由州、地(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
  三、劳动用工备案的程序及内容
  (一)用人单位招用、调入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用人单位招用、调入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调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