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7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信政文[2007]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管理区、开发区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07-2010年)》,结合实际,现下达2007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以下简称“总量控制计划”),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十一五”时期必须完成的约束性指标。2007年总量控制计划所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是落实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管理区、开发区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书》的具体要求,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完成年度总量控制任务。本计划所确定的总量控制目标将作为市政府考核重要内容之一。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总量控制计划的分解工作,在综合考虑环境质量和河流容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在确保实现“十一五”总量减排目标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将本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分解到辖区的乡镇和重点排污单位。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于5月20日前将2007年总量控制计划的分解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
三、为加快各管理区、开发区持续发展,今年首次执行主要污染物控制计划。因此,各管理区、开发区要充分认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稀缺性和有限性,节约使用排污总量指标,将本辖区范围内主要污染物排放企业逐一核查。在市环保局的指导下,初次核定各排污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于2007年6月15日前报市环保局核准后,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四、建立区域环境容量和排放总量控制体系,切实做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计划目标的区域,在没有完成削减任务前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凡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需通过区域替代方式解决的,地方政府和管委会应制订相应的减排方案并按照关闭企业的标准将替代源关闭到位,减排方案须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审查备案;已有企业改、扩建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原则上通过内部挖潜解决,实行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