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府网站是本厅政务和事务信息公开的基本渠道。凡在本厅政府网站公布的信息,属于已经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 按照本厅新闻发布制度规定,通过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政务信息。重要事项需要随时发布的,由本厅新闻发言人通过新闻发布会或接受采访等方式发布。
必要时,厅长授权厅办公室或有关负责人发布政务信息。
第十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省级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以及本厅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电脑触摸屏等设施公开劳动保障信息和事务。
第十八条 对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建议的,采用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逐步扩大电话咨询、网上对话(如信访)、网上办事(如网上职介、网上社保、网上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
第二十条 本厅各类政务信息公开期限。
(一)规范性文件和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依据其紧急程度和工作需要,分别为自文件或信息(或领导批示,下同)生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10个工作日内、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厅或本厅直属机构的政务公开申请不能当场或及时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三)劳动保障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期限按照《青海省劳动保障厅突发群体性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要求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务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政务公开的审批制度、检查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公开评议制度等项制度,建立实行政务公开的保障体系,保证政务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厅通过有效方式和渠道听取有关方面对本厅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厅直属机构不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可以向本厅举报、投诉,本厅进行调查处理后答复举报或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 本厅定期向省监察机关(省监察厅驻本厅监察处)报告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