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就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保护事件情况。
(七)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
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和省政府决定设定的劳动保障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及调整情况;
2、本厅直接承办的行政许可和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3、行政许可和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经办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经办人员姓名;
4、行政许可和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
5、本厅及所属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依据。
(八)重大决定草案和决策过程
1、本厅拟作出的重要决策、制定的重要政策、或编制的重要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2、重要决策和制定重要政策前举行专家论证会或社会各界代表听证会。
(九)机构和人事管理事项
1、本厅及厅属机构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和领导班子组成人员情况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的业务流程、地址、电话、
网址、电子邮箱;
3、审批的职业介绍、境外就业、职业技能鉴定等中介机构名单,批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名单,批准的高级技工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名单;
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数量、程序和认定结果,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名单;
5、重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6、本厅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7、有关劳动保障的全国性及全省性表彰单位和人员名单。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劳动保障政务事项。
第八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和《青海省劳动保障厅政务公开目录》,凡应当以本厅名义主动公开其他政务信息,有关处室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厅办公室通报,并通过信息网络报送需要公开的信息,无法通过信息网络报送的应当提供电子版文稿。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厅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机关处室或厅属经办机构申请公开与其有关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厅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机关有关处室或厅属有关经办机构应当即予以公开,勿须办理申请手续或提供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