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要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七条 本厅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
(一)省劳动保障厅规范性文件
1、本厅制定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政策)文件;
2、本厅牵头制定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政策)文件;
3、本厅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本厅或本厅牵头制定的有关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文件。
(二)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执行情况
1、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年度工作要点;
2、劳动保障统计资料;
3、劳动保障事业各项工作推进情况和相关工作措施;
4、每季度全省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各地区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
(三)劳动保障管理的制度性文件及执行情况
1、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应当遵守的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等各类制度、标准、规范、程序及执行情况;
2、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的劳动保障各类规定、标准、规范及执行情况;
3、工资指导线及各州、地、市最低工资标准;
4、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5、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资格名单;
6、职业培训教材目录。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1、全省年度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收支情况;
2、参保人员查询本人缴费、享受待遇信息和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方式、途径、程序。
(五)信访和投诉举报事项
1、劳动保障信访规定和信访须知;
2、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信访机构地址、电话、电子信箱。
3、对本厅业务处室或所属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和违反服务承诺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机构、电话、通讯和电子邮箱地址。
4、本厅受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投诉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违规案件的受理机构、电话、通讯和电子邮箱地址。
(六)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1、劳动保障工作的重大活动;
2、突发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时,需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提供紧急援助的事项。
3、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拖欠社会保险费数额巨大的用人单位名单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
4、妇女及未成年工、残疾人等特殊就业人群劳动保障权益保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