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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办法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办法
(青劳社厅发[2006]74号 2006年10月20日)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实施政纲要》(国发〔2004〕1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05〕29号),进一步做好我厅政务公开工作,根据《省政府及各部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青政办〔2005〕77号)和劳动保障部印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劳社部发〔2006〕2号),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劳动保障厅在劳动保障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政务信息等方面对社会实行政务公开的事项。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遵守本办法。
  厅属其他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保障部门推行政务公开,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合法、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和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
  第四条 厅办公室是本厅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是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厅政务公开活动安排,发布本厅政务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厅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更新本厅政务信息;
  (四)协调、检查、督促厅机关及厅属各单位做好政务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五)组织编制本厅行政审批办事程序(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等政务公开方面的其他各项工作;
  (五)协调、审核、决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予公开或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本厅政务分为应当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情形。除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本厅直接从事的劳动保障事务和掌握的劳动保障信息,均予以公开。
  公开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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