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实施效能建设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效能责任追究机构提出效能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十四条 对县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要求,分别由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市委常委会研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及其它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单位调查核实、研究处理,并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根据工作需要,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可直接对科级以下干部及其它工作人员实施效能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中央、省驻池市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原则,由市效能责任追究机构在认真调查核
实的基础上,向其主管部门发出效能责任追究建议书,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有关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申请期间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承诺制”是指单位或部门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首问负责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到机关或来函来电到机关办事,接受询问的首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经办科室办理的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到机关办理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及时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补位工作制”是指机关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离开岗位时,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离岗告示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因故离岗,应当在办公区域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书面告知去向、离岗时间、联系电话及代为履行工作职责的机构和人员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