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直机关及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发(2006)10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开发区工委、管委,市直各单位,驻池各单位:
现将《池州市市直机关及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池州市委
池州市人民政府
2006年6月23日
池州市市直机关及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责任追究。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条 市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央和省的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定、部署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继续使用已经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三)违反决策规则和程序,擅自、盲目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造成损失的;
(四)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方面出现过错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