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25、实行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对新办企业的审批、注册登记等实行公开服务承诺制,窗口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对材料齐全的,市本级权限内的项目,3个工作日办结;需转报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办完转报手续,并负责做好转报的相关协调服务工作。规模以上企业新建、扩建项目办理手续的,可委托招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代办。重点项目实行特事特办。
26、减免各项涉企收费。国家和省没有明文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有明文规定收费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并实行收费公开制。中介机构对工业企业的服务,打破行业垄断,实行市场化运作,参照行业规定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收取费用。任何政府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参加各种收费性培训、会议、考察、评比等活动。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检查和各种摊派。
27、实行企业“宁静生产日”制度。每月的1日至25日为开发区等工业园区及外资企业的“宁静生产日”。在“宁静生产日”内,除安全生产、专门案件及发生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外,任何部门或单位原则上不得进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等活动。
28、实行企业“按限处罚制”。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额度、幅度和标准的最低限度进行;行政处罚数额超过下限或处罚金额超过1万元的,必须经过执法机关党组集体研究,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查确定,防止和杜绝随意或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八、其他
29、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工业企业。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项目,比照以前落户我市大项目的做法,实行“一事一议”方式,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但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待遇。单个项目在市本级享受的各类优惠政策实行就高不就低且不重复享受的原则。
申请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各种奖励和优惠政策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于每年度终了后1个月向所属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申报。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奖励政策涉及的奖励资金及税收优惠,市与县区、九华山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30、本政策由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劳动、人事部门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凡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今后如上级发布更加优惠的政策,按更加优惠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