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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18、鼓励工业企业生产研发高新技术产品。企业生产、研发的高新技术产品从被认定之日起,3年内上交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3年内所缴增值税的25%(地方分享部分)按收入归属,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19、鼓励工业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按信息化项目投资额的5%-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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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
  20、鼓励在开发区等工业园区新办轻纺、服装、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工业园区新办的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年稳定就业人数达200人以上的,优先享受各类政策支持,三年内企业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达500人的,五年内企业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达1000人的,八年内企业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期满后,凡当年新增就业人数超过上年平均人数30%以上的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21、鼓励在开发区等工业园区租赁厂房创办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租赁政府及园区建设的厂房创办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年稳定就业人数达到200人以上的,按年租金20%给予减免;达到500人以上的,按年租金40%给予减免;正常生产经营10年以后,租赁的厂房不再计租,无偿给予企业生产经营。租赁其他投资商建造的商业性厂房创办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年稳定就业人数达到200人以上的,前3年按年租金的20%给予补助,3-10年按年租金40%给予补助,10年以后(含10年)按年租金70%给予补助;达到500人以上的,前3年按年租金40%给予补助,3-10年按年租金60%给予补助,10年以后(含10年)按年租金80%给予补助。
  22、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对新增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根据不同工种,按培训后上岗人员的实际培训费用,给予每人200元-400元一次性补助。
  23、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吸纳持《就业服务卡》人员就业的,按企业为该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给予企业10%补贴;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的给予20%补贴,其中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就业的,按30%给予补贴。
  24、鼓励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可以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参加社会保险,但最迟要在3年之内为全部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可按全省平均工资的60%或高于60%自行选择,其中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自行选择。基本养老保险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可根据自身状况,并结合职工个人意愿,在现行费率(8.5%)基础上下浮3个百分点缴纳统筹住院医疗费用,职工个人不缴费,也不享受门特医疗及个人账户待遇。“就业人数”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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