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鼓励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领办创办中小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的工作人员,要求离岗在本市内领办、创办中小企业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在3年离岗期间,保留原工作关系不变,基本工资和工资性津补贴仍由原单位发放,免去现任职务,保留已有的职级、职称、编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待遇,参加年度考核,工龄连续计算,并参加正常的工资晋级。3年期满后,根据本人意愿,可回原单位安排相应工作,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1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辞去公职在本市领办创办企业并符合辞职条件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辞职手续。对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实际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原属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原工作年限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由市财政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进入个人账户。
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做好人事代理服务工作,原单位和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为其创业提供必要的优先帮助。
14、鼓励市外人员来池创业和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在我市创办工业企业的市外人员,可凭营业执照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对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办工业企业的,享受招商引资同等政策待遇。
15、鼓励全民创业。鼓励以合法收入入股、参股工业项目投资或创办工业企业(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除外)。
对新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且年实缴税收在10万元以上的,按创业当年实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开发区等工业园区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以上、
安排就业50人以上、当年实缴税收在10万元以上的,从开始投产年度起,3年内依率计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返还给企业。
五、鼓励发展科技型企业
16、鼓励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同一企业同一性质的技术中心不得重复享受奖励。
17、鼓励工业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和实用专利技术,并在本市实现转化。企业利用科技成果和实用专利技术新增税收增幅达30%以上的,按实际购买费用的30%-50%给予奖励;税收增幅达100%的,按实际购买费用的10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投产后一年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