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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6、实行地方税收奖励扶持政策。境外投资者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得税除享受国家减免优惠政策外,在减半征税期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市外境内投资者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3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7、设立企业上台阶奖。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当年实缴税金达到8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年销售收入已达1亿元以上、实缴税金达到1200万元以上、当年实缴税收增幅在20%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当年实缴税金在4000万元以上、增幅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工业企业,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40万元。纳税负增长的企业不享受奖励。
 8、支持工业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凡进入企业上市辅导期的拟上市工业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100万元借款用于企业上市的前期工作,待上市成功后归还。对上市成功的企业,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奖励企业2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占20%;属民营企业的,奖励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占40%。
 9、鼓励企业争创名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出口名牌的,奖励企业20万元;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奖励企业10万元;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出口名牌产品的,奖励企业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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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鼓励发展中小企业
 10、进一步放宽中小企业创办条件。中小企业所有投资领域“非禁即入”。对设立公司制中小企业的,资本金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取消对中小企业各类前置性行政许可。
 11、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提前退休领办创办中小企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本人自愿离职在本市范围内领办、创办中小企业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从办理退休手续之月起可按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比照在职同等条件人员晋升工资的规定,给予一次性调整工资,并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其计算退休费的年限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止。未达到上述提前退休条件但工龄满25年的,经批准,可参照提前退休待遇由财政给予补偿,至可提前退休时止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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