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池发(2006)11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开发区工委、管委,市直各单位,驻池各单位:
现将《池州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池州市委
池州市人民政府
2006年7月8日
池州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为落实工业强市发展战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推动全市加快追赶、奋力崛起、实现跨越,结合池州实际,制定本政策。[JP]
一、设立“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1、设立“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工业企业(含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不分所有制以及隶属关系,均属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鼓励投资工业固定资产项目
3、建立池州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实行工业项目前期费用补助制度。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均可列入《池州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列入《池州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落户开工后,均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补助标准按每个项目实际发生的前期费用60%的比例给予补助,但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项目前期费用是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或项目申请报告、环境评价报告和相关论证等费用。
4、实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补助)政策。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技改项目,在建设期内,按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100%的贴息;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民间融资投资的,比照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予以补贴。单个项目贴息(补助)最长期限为3年,最高贴息(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市、县区担保公司应在自身发展壮大的同时,尽可能多地为有潜力、成长性好的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5、实行在园区投资工业项目奖励政策。凡在开发区等工业园区内新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厂房和生产性设备)总额1000万元-1亿元、项目建设周期在2年以内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