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引资责任单位在每个季度末报送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时,将上述引进资金、实物等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至市商务局和市招商局。
3、当年引进的内外资项目出现撤销或者减资的,各引资责任单位要据实上报,并在月度通报或年终实绩中予以扣减。
(二)考核方式
招商引资考核实行月度调度、不定期抽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1、各引资责任单位在每月28日前将当月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情况按要求报市招商局,市招商局按月进行通报。
2、市招商局不定期对各引资责任单位招商引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发现虚报到位资金情况的,在月度统计通报中予以扣除,并进行通报。
3、年终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市招商引资考核小组,对各引资单位招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实行单位自查和市组织集中考核相结合。各引资责任单位年终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备齐相关材料及时报市招商局,由市考核小组统一认定。
4、市考核小组于2007年1月中旬对各引资责任单位上报招商项目到位资金情况进行核查,核查项目比例不低于全市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市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并结合核查情况对各责任单位进行考评,排出名次(评分细则详见附件)。
5、凡年终考核时发现虚报到位资金的,对被考核单位上报的到位资金按照抽查项目比例进行扣除。
6、考核小组依据考评结果提出初步奖惩意见,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四、奖惩办法
1、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全面完成内、外资引资目标任务,且考核得分前2名的单位,由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集体”称号,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
2、市直引资责任单位完成全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且考核得分前10名的单位,由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集体”称号,第一名奖励4万元,第二名奖励3万元,第三名奖励2万元,其他各奖励1万元。
3、从年底考核完成任务前30位的引资责任单位和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前10位的市直招商小分队中,共评出40名左右的同志,由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称号,分别奖励1000元;评选出40名在我市招商引资工作中提供优质服务并作出突出贡献者,由市政府同时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称号,分别奖励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