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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保证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增加市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数量,原则上每位代表在本届内都要列席一次,市人大代表应积极参加,并发挥应有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同市人大代表的联系,继续坚持和完善常委会领导联系走访市人大代表制度,建立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接待市人大代表日制度,直接听取市人大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16、人大代表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通过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接待来访,利用电子信箱等形式,听取和反映原选举单位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不在原选举单位辖区内工作、居住的代表,应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开展的代表活动。
  四、健全代表服务保障机制
  17、进一步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代表依法参加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差旅费凭会议通知在代表所在单位报销;无固定收入的代表,依法参加代表活动的,市人大常委会给予适当补助、报销差旅费。
  18、加强代表培训。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市人大代表进行培训,改进培训方法,增强培训实效,确保每位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培训一次。
  19、切实维护代表合法权益,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依法保障代表人身自由,依法处理阻碍代表执行职务或对代表执行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为代表行使职权、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0、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要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代表活动经费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每年应将代表活动经费使用、收支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21、加强代表工作信息网络建设,市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计算机联网后,应及时更新代表职务变动情况,公布代表执行职务、开展活动情况,实现资源共享。
 22、各县区人大常委会要有机构、有编制负责市人大代表工作,为市人大代表开展活动、行使职权提供服务,其业务受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指导,工作经费由市人大常委会补助。
  五、优化代表比例结构
 23、按照代表分配比例要求,确保市人大代表合理的比例结构,对推荐的人选要严格进行审查并公示。换届时,各选举单位拟安排连任的市人大代表的提名人选,要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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