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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保证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7、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遴选出部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建议,由主任会议成员牵头,相关工委参加并组织代表跟踪督办。
  8、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建立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实行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3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
  9、对需由几个部门联合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指定主办单位牵头,协办单位在1个月内将处理意见报主办单位,再由主办单位汇总后统一答复代表。因客观原因暂时解决不了的,或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承办单位必须主动与代表进行联系沟通,说明情况。
  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退回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重办结果答复代表;重新办理后代表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的负责人应向市人大常委会和代表说明情况,争取理解。
  10、对闭会期间代表通过来信、来电、电子邮件和领导接访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及时整理交办,承办单位应及时办理,在3个月内答复代表。
  11、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定期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加强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检查和督促。
  三、丰富代表闭会期间活动
  12、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按选举单位或行业类型组建市人大代表小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组织指导代表小组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制定学习和工作计划,积极开展活动。
  13、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第四季度统一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集中视察活动,可在原选举单位就地视察,也可跨选举单位进行异地视察。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每年要列出若干专题,由代表小组或代表选题进行视察。市人大代表要求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的,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应根据代表要求,负责联系安排并提供服务。
  代表在视察过程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及时整理上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代表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14、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应根据工作重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选择若干议题,组织代表小组、代表个人进行专题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
  15、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评议等活动应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大案件应邀请市人大代表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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