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拨付使用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进入同级国库。由市级统一管理,纳入市级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分级核算。
2.本意见实施前,各县(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会同市审计部门审计后,实行统一管理,全额划入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按县(区)分帐核算,用于弥补市级统筹后各县(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各县(区)的基本养老基金经审计后,其短缺资金,由县(区)财政负责补齐。
3、县(区)级征收入库的养老保险费由县(区)财政从国库按月上划到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本级征收养老保险费按现行办法划转到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区)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个人帐户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含滞纳金)等划入同级财政专户,按年划入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4、各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发放养老金的实际人数及数额编制基金月度用款计划,于每月1日前送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连同市本级支出计划汇总编制全市月度基金支出计划,于每月3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定期考核确定市本级及县(区)养老保险基金下拨数额,市财政局于每月6日前将资金分别拨付到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和县(区)的财政专户。市财政局拨付的资金,少于县(区)当月实际发放部分,由县(区)财政局负责筹措资金垫付,年终统一结算。各县(区)财政专户留存1-2个月的基本养老金发放所需资金。
5、本意见实施后,省级下达的转移支付全部划入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作为县(区)当年的基金收入。
6、市财政、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每年应向县、区公布市级统筹后各县(区)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三)基金收支缺口的承担办法
1、县(区)预算收支结余部分和超预算征收部分按县(区)分帐核算,用于弥补基金缺口,也可结转下年使用。
2、对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任务的县(区)收支缺口资金,由县(区)养老保险积累基金弥补;积累基金用完的,收支缺口资金由市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第1年弥补30%,第2年弥补20%,第3年及以后年度弥补10%,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弥补。
3、对未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任务的县(区)收支缺口资金,由县(区)养老保险积累基金和县(区)财政分别弥补50%;积累基金用完的,缺口资金全部由同级财政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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