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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办法》的通知


  (一)凡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实施专利技术,可申请专利实施资助;

  (二)专利实施资助资金主要扶持专利技术转化项目,重点促进专利产品研发及其产业化。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专利实施资助的条件:

  (一)应是有效专利;

  (二)应无专利纠纷;

  (三)符合本市科技、产业发展方向,有一定的开发基础,且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并在本市实施的专利项目。

  第十三条 专利实施资助标准:500元至20000元。

  具体标准由市专利管理局根据实施专利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及开发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 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的单位,须向市专利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池州市专利实施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果采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的专利项目,应提交相关的有效合同及其复印件(合同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

  (四)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近期财务报表及复印件。

第四章 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对专利资助申请,由市专利管理局受理,并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对象。

  第十七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支付方式:申请人为单位的,资助资金以转账方式支付;申请人为个人的,资助资金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的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专利资助资金每年在预算安排的资金数额内无偿使用,结余部分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 市专利管理局每年年底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上报专利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并根据当年专利工作情况预报下一年度专利资助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获得的专利实施资助必须用于该专利项目实施,不得挪作他用,并于次年底之前将资金使用及专利实施情况书面报市专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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