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厅或本厅直属机构的政务公开申请不能当场或及时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三)劳动保障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期限按照《青海省劳动保障厅突发群体性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要求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务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政务公开的审批制度、检查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公开评议制度等项制度,建立实行政务公开的保障体系,保证政务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厅通过有效方式和渠道听取有关方面对本厅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厅直属机构不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可以向本厅举报、投诉,本厅进行调查处理后答复举报或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 本厅定期向省监察机关(省监察厅驻本厅监察处)报告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厅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机关有关处室、厅属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
(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 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机关有关处室或厅属经办机构拒绝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与其有关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的;
(三) 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机关有关处室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提供或隐瞒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事项的;
(四) 厅属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提供或隐瞒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事项的;
(五)机关有关处室和厅属经办机构不及时向厅办公室报告和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以至影响本厅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目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面推行依法行实施政纲要》(国发〔2004〕1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05〕29号),根据省政府有关依法行政及政务公开要求和《青海省劳动保障厅政务公开办法》,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