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正在研究酝酿或尚未形成本部门意见的;
(三)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四) 属于个人隐私或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 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影响个人安全、单位安全,或者不利于社会稳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所列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于公开的限制:
(一)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十四条 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所列的事项,如果确有必要征求意见、举行听证的,或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且不会造成实质性危害的,本厅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府网站是本厅政务和事务信息公开的基本渠道。凡在本厅政府网站公布的信息,属于已经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 按照本厅新闻发布制度规定,通过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政务信息。重要事项需要随时发布的,由本厅新闻发言人通过新闻发布会或接受采访等方式发布。
必要时,厅长授权厅办公室或有关负责人发布政务信息。
第十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省级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以及本厅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电脑触摸屏等设施公开劳动保障信息和事务。
第十八条 对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建议的,采用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逐步扩大电话咨询、网上对话(如信访)、网上办事(如网上职介、网上社保、网上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
第二十条 本厅各类政务信息公开期限。
(一)规范性文件和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依据其紧急程度和工作需要,分别为自文件或信息(或领导批示,下同)生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10个工作日内、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