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数量、程序和认定结果,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名单;
5、重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6、本厅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7、有关劳动保障的全国性及全省性表彰单位和人员名单。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劳动保障政务事项。
第八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和《青海省劳动保障厅政务公开目录》,凡应当以本厅名义主动公开其他政务信息,有关处室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厅办公室通报,并通过信息网络报送需要公开的信息,无法通过信息网络报送的应当提供电子版文稿。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厅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机关处室或厅属经办机构申请公开与其有关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厅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机关有关处室或厅属有关经办机构应当即予以公开,勿须办理申请手续或提供证明文件。
第十条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或事的其他劳动保障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本厅或本厅所属有关经办机构申请向其公开。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本厅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也可直接到本厅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或经厅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到机关有关处室提出申请。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厅属机构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也可直接到本厅直属机构提出申请。
(三)向本厅或厅属机构提出的公开政务信息申请,应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信息的内容。直接到本厅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或经厅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到机关有关处室提出申请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本厅或厅属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并进行登记后,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对应当公开的事项和信息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查阅、打印、复制、邮寄、传真以及电子邮件等服务,对按照本办法免于公开的事项和信息,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劳社部发〔2000〕4号)的秘密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