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本厅政务公开活动安排,发布本厅政务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厅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更新本厅政务信息;
(四)协调、检查、督促厅机关及厅属各单位做好政务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五)组织编制本厅行政审批办事程序(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等政务公开方面的其他各项工作;
(五)协调、审核、决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予公开或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本厅政务分为应当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情形。除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本厅直接从事的劳动保障事务和掌握的劳动保障信息,均予以公开。
公开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要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七条 本厅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
(一)省劳动保障厅规范性文件
1、本厅制定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政策)文件;
2、本厅牵头制定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政策)文件;
3、本厅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本厅或本厅牵头制定的有关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文件。
(二)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执行情况
1、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年度工作要点;
2、劳动保障统计资料;
3、劳动保障事业各项工作推进情况和相关工作措施;
4、每季度全省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各地区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
(三)劳动保障管理的制度性文件及执行情况
1、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应当遵守的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等各类制度、标准、规范、程序及执行情况;
2、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的劳动保障各类规定、标准、规范及执行情况;
3、工资指导线及各州、地、市最低工资标准;
4、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5、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资格名单;
6、职业培训教材目录。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