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减免收费促进招商引资和园区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池政办〔2006〕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增强投资吸引力和招商竞争力,加快实施“工业强市”战略,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减免收费促进招商引资和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九日
关于减免收费促进招商引资和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池发〔2006〕4号),取消和免收部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度,为全市招商引资和园区建设创造全省最优的收费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全市取消和免收9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表一),其中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62项,非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8项。
二、在全市降低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二),其中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5项;降低11项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三),均为涉企收费。
三、在全市对经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工业聚集区(以下统称为开发园区)的工业投资项目,免收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表四)。
对符合免收条件的工业投资项目,实行开发园区代理制,由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统一为企业办理免收手续。开发园区和相关执收单位要建立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减免事项,据实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对免收的费用涉及必须上缴省级以上部分的资金,由市财政和市开发区或县(区)财政和县(区)开发园区各按50%的比例承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为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提供服务和实施证照审批等行政管理过程中,严禁以任何名义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严禁通过中介组织对开发园区企业进行收费;严禁将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评估、信息、监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费;严禁以任何理由强制开发园区企业参加学会、协会、培训班等并对其变相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