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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十五)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恶意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甚至渗排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实施“顶格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设立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十六)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余热余压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微咸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加大排水检测力度,全面实行排水许可证制度。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
  (二十七)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资金主要依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建立以企业、社会等投资为主体,政府投资为辅助的多元节能减排投资机制。建立市、区县两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整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品牌建设等相关资金,集中财力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形成支持节能减排的长期、稳定资金渠道。
  (二十八)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要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九、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二十九)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每年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经贸委、环保局联合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和环保意识。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观念渗透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组织媒体大力宣传和弘扬节能减排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
  (三十)建立节能减排表彰奖励机制。认真贯彻执行《淄博市节能降耗奖励办法》(淄政办发〔2007〕31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淄博市碧水蓝天行动计划有关鼓励政策的通知》(淄政办字〔2005〕38号),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和成果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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