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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十)严格建筑节能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严把施工许可关,实行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制度,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实施节能建筑认定评审制度,未经节能认定评审的工程不准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不准销售使用。积极稳妥地推进供热体制和供热管理方式改革,逐步推行采暖按户计量收费制度。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标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推动建筑行业循环经济发展,重点解决建筑垃圾、太阳能、地热能利用以及建筑中水回用等关键环节。实施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抓好A级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开展建筑能耗性能评级和绿色建筑性能评定分级试点工作。新建商品房要统一设置和预留太阳能热水器空间和接口。
  (二十一)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制定优惠政策,优化公交车运营路线;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申报和公示制度;引进运用先进汽车尾气检测技术,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路检、抽检力度,进一步加大机动车燃油质量检查,加快城市营运车辆的双燃料改造步伐。从2007年起,严格控制外省市老旧机动车的转入,对不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临近3年报废的外省市老旧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转入。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交通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
  (二十二)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强引导,提高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及能效标识社会认可程度,加快节能认证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加强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三)健全法规规章。尽快出台《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修订《淄博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淄博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做好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再生资源、老旧汽车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调研,逐步形成覆盖严密、配套完善的节能减排法规和规章体系。
  (二十四)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分类制定和完善重点产品能耗、水耗限额标准、大型耗能设备能耗限额标准、服务业能耗标准、建筑能耗标准和其他与节约型社会建设相关的标准及其配套实施办法,建立起覆盖各领域的节能指标体系和标准体系,用先进的节能降耗标准引导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调整。“十一五”期间,要制定50项重点产品能耗定额和能耗限额。完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引导性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烟气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强化重点污染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2007年全部安装水质水量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实现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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