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研究部署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中,有关综合协调和节能方面的工作以市经贸委为主承担,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以市环保局为主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区县、高新区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立即部署,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和市属以上重点耗能企业要在2007年8月15日前,提出落实本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淄博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节能降耗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把环境保护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命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总量、优化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认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全力推进建设殷实小康、构建和谐淄博的步伐。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GDP能耗由2005年的2.10吨标准煤下降到1.6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5%左右;万元GDP取水量由2005年的74立方米下降到60立方米以下,降低20%左右;化学需氧量(COD)总排放量由2005年的44975吨减少到37000吨,削减18%左右;二氧化硫(SO2)总排放量由2005年的23万吨减少到16万吨,削减30%左右;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
二、控制总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尽快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安全评价、信贷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区县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挂钩的机制,凡是新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生产能力的项目,必须由区县政府和企业提出淘汰相应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意见和措施,作为审批项目的重要条件。认真组织实施《淄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凡是工艺技术和设备用能水平达不到标准规定,或者能耗总量超出当地能源消耗容量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从源头上把住能源消耗增长关。把排污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完成减排目标任务的区县,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建立“企业限批”、“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制度,强化环评按程序审批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按照省政府要求,从2007年起,淘汰类企业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15元,限制类企业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04元;从2008年起,再次提高加价标准,淘汰类企业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20元,限制类企业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05元。实行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对超过限额标准用能的单位实行加价,同时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能耗标准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