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投资建设项目涉及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由政务中心和招商局统一安排“保姆”人员,明确主办窗口、协办窗口单位,由“保姆”人员和主办窗口单位负总责,协调开展“保姆式”服务(具体服务流程见附件)。
第十一条 政务中心应当有效组织实施“一窗办理”、“一单到底”等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
对符合条件的公司(企业)注册登记,工商局窗口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营业执照,质监局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统一代码证,税务部门及时核发税务登记证。
涉及前置条件的公司(企业)注册登记,工商局窗口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并联审批,限时办理相关证照。
第十二条 投资建设项目涉及核准、备案以及规划选址、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等需许可审批的,政务中心相关窗口负责受理,及时将受理情况报送所在部门、单位,并抄送政务中心督办科。
投资建设项目涉及核准、备案的,发展改革委窗口负责组织建设、规划、环保、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并联审批,按有关规定核发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
涉及矿产资源、土地利用等重点审批事项,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并联审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矿产、土地许可及其他相关审批手续,但向上级转报审批及招拍挂程序所需时间除外。
涉及城市规划重点审批事项,建委、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并联审批。符合规划许可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规划许可及其他相关审批手续,但需经相关会议审查、论证的时间除外。
涉及环境影响评价重点审批事项,环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并联审批。符合环保许可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环评许可及其他相关审批手续,但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需经相关会议审查、论证的时间除外。
涉及安全生产或其他重点审批的事项,由安全监管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牵头组织并联审批。符合条件的,在5 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的许可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投资建设项目出现“地皮卡”等影响项目开工建设或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介入调处,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