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池政办〔2006〕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业经2006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池州市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建立城乡一体的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有效缓解城乡居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而导致的生活困难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救助原则
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是对因患重大疾病造成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家庭给予适当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的一种制度。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
2、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3、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分类施救;
4、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
5、属地管理。
二、救助对象
(一)城镇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以及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特困救助证》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特困户家庭成员;
(四)重点优抚对象以及“三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六级以下伤残军人中的生活困难者;
三、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条件
救助对象因患大病重病,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扣除合作医疗补助或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后个人负担的费用仍过高的;未参加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难以承担而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每个患者每年只享受救助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