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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2006年度“583”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3、按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三)对项目法人考核的主要内容

  1、项目主体工程必须完工;
  2、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3、是否按计划开工、竣工和按规定申请竣工验收;
  4、财务管理、资金使用是否规范;
  5、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四制”情况;
  6、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统计报表等。

  (四)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池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在实施“583”工程重点项目建设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考核评选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1、项目建设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问题;
  2、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中出现挪用、挤占、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
  3、项目招标活动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在稽查、审计和检查时发现其他重大问题。

  (五)市直有关服务部门如被投诉,并经市投诉中心核查属实,取消评选资格。

  三、考核及奖励办法

  (一)考核办法

  1、考核工作由市“583”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兼任考核小组组长,市发展改革、人事、财政、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2、考核采用百分制和民主评议两种方式进行。具体考核评分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印发。
  3、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池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项目主管部门于2007年1月上旬按照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完成自评和对所属重点项目的初评工作,自评和初评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无主管部门的重点项目由考核小组直接进行考核)。市直有关服务部门(单位)以工作总结形式进行申报。
  4、考核小组从2007年1月中旬开始对上报材料进行复评或抽查,形成考核结果和评比表彰初步意见报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5、领导小组在2007年2月上旬对考核、评比结果完成审定后,报市政府决定表彰奖励;同时该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奖励办法

  1、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2、分别设立重点项目组织奖、重点项目推进服务奖、重点项目建设奖。
  (1)重点项目组织奖。奖励对象是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池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奖励名额6名,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此项奖励资金专项用于重点项目办工作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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