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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

  (八)扶持龙头企业。市、县建立林业龙头企业和林业标准化示范区评定(公布)制度,实行挂牌保护并跟踪做好服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林业生产企业可申报市级林业龙头企业:基地规模2000亩以上;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解决就业200人(带动农户100个以上)及市级以上名优品牌,县(区)每年预留一定采伐指标,根据规模企业生产需要将原料供应与采伐证发放相结合,调控和促进原料按市场价格向龙头企业足额供给。符合国家、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标准化示范区条件的,优先给予推荐申报。引导、扶持龙头企业采取“公司+基地+农户”和“订单”林业等形式自办原料林基地。

  (九)优化发展环境。一是推行以奖代补等有效形式鼓励企业(大户)集约化、规模化、规范化经营,建立竹林、经果、速丰林、苗木花卉高效培育和森林旅游合理开发示范基地。二是县、乡(镇)实行年度森林采伐计划公示制度,并逐步放宽毛竹商品林限额控制。对人工营造的绿化大苗销售,简化审批程序,优先纳入采伐限额。对造林5000亩以上企业(大户),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采伐计划单列。三是抓紧组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林业生产要素交易市场,扶持建立各类林业合作经济组织,进一步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森林资源的合法、规范流转。四是对绿化苗木和中幼林抚育间伐材,可免征增值税。对以木竹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五是建立林业加工和森林旅游产业项目资源评估论证制度。所有林业产业开发项目除法律规定外一律对外资开放,鼓励其参与合作或独资经营。允许各类投资主体以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森林观光旅游、林下养殖等多种经营。

  (十)强化科技创新。各级政府和林业企业要重视和加强与省内外知名的林业高校、林业科研院所建立紧密的协作关系,合作开展技术推广、产品研发和技术攻关,为全市产业发展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瞄准和抢占绿色产业发展的制高点,研究制订支持、鼓励、限制、禁止和淘汰的产品名录,尽快筛选一批符合我市发展实际牵动性大的产业研发成果尽早投入生产建设。加强应用产品技术开发,建立地方绿色林产品标准化生产体系,鼓励企业争创知名品牌,发挥品牌效应。

  (十一)增加发展投入。市政府每年安排林业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县(区)政府也要相应做出安排,对示范基地、标准化示范区、龙头企业、中介服务组织建设和名牌产品创建实行以奖代补。财政扶贫资金、农业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小企业建设引导资金等要安排适当比例,用于各类林业产业项目。林业贷款项目要重点投向林业龙头企业和名特优新产业发展项目,优先扶持原料节约型、名牌产品型、循环利用型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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